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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三二一”模式做好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

2019年10月28日 08:40 

按照中央为基层减负的统一部署,沂水县委编办采取“321”模式,贯彻上级统筹优化党委、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坚决撤并或整合不必要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要求,对机构改革后职能划转、任务完结、重复设置、发挥作用不明显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规范。

一是坚持三项原则,按程序清理规范。坚持总量控制,压缩组成人员,专项性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控制在10人以内,综合性的控制15人以内。坚持精简高效,凡是能够协调的工作和事项,一律不再设立,职能相近的合并设立,职责明确的不再保留。坚持分类管理,按照本县实际情况,不搞上下一般粗,对明确承担阶段性任务的议事协调机构,要明确撤销时限。

二是开展两项审查,双重保障确保不遗漏。一是单位自查。下发《关于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让单位自行梳理摸底本单位的议事协调机构,并对照清理规范原则和标准,自行清理规范,并报送《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二是专业审查。县委编办对全县报送的138个议事协调机构的进行专业审核,逐个对照部门“三定”规定,逐一提出撤销、合并、 保留意见,并听取组织部门关于组成人员调整的建议。全县138个议事协调机构,共规范34个,清理25个。

三是做好一次公示,强调日常监督评估。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规范情况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级两办发文公布。明确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县委编办根据部门请示提出审核意见,确需设立的,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编制部门更要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按程序进行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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