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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举措”开展清理规范 议事协调机构工作

2019年09月12日 15:02 

近日,我市印发《关于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并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更加精简科学,运行更加规范有效。

一是严格管理口径,全面清理“存量”。将市委、市政府发文设立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协调小组等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下设的各类专项小组,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按照“撤销一批、合并一批、调整一批”的原则,明确对工作任务完成、发挥作用不明显等9种情形的议事协调机构全部撤销,对职能相近、职责交叉等3种情形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全部整合,对职责任务变化的相应进行调整,切实精简议事协调机构。

二是严格设置条件,切实提升“质量”。针对现有议事协调机构人员组成多、成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以“精简高效、发挥效能”为导向,进一步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人员组成。明确现有议事协调机构,除主任(组长、召集人)、副主任(副组长、副召集人)外,专项性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控制在10人以内,综合性的控制在15人以内,确保精简后的机构组成人员压减三分之一以上。

三是严把纪律要求,有效控制“增量”。严格控制新设议事协调机构,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实行总量控制、设一撤一,防止反弹,明确凡是牵头单位能够协调的工作和事项,一律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凡是职能相近、可由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一律合并设立。同时,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将议事协调机构纳入日常管理,对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年初、年中、年底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议事协调机构动态,严格备案审查制度,巩固清理规范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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