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经省编委办领导同意,贵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于最近制定印发了《贵州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操作办法(试行)》。
《办法》共6条,主要包括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操作程序、解除限制的条件等内容。《办法》明确对已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业单位予以冻结,并停办登记管理业务;对申办设立登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拟任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业单位退回申请,并对申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业单位予以冻结,停办登记管理业务。《办法》同时制定了事业单位法人冻结告知书的模板、设立和变更登记退回申请理由参考格式。
《办法》的制定出台规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操作流程和相关文书格式,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有利于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落实,有利于构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