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湖南省长沙市委编办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际,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互联网+政府服务”为依托,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建章立制、优化流程、完善机制、转变方式,不断提升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一、强化组织机构保障,提高登记审批服务效率
一是全面调整登记机构设置。本轮党政机构改革过程中,市委编办按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精神,撤销事业单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委编办对外使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设立登记管理内设机构,顺利实现了行政职能回归,强化了登记管理的组织机构保障。同时,各区县市也按照统一模板调整登记管理机构设置,实现上下一盘棋。
二是全面实现集中统一办理。将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办事项及咨询查询等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个“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一站式服务。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将服务质量和办理时限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首位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做好受理及事项办理全过程的督办工作。编制印发服务指南,列明各项业务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方便单位办事材料准备,减少资料申报次数,提高审核审批工作效率。
三是全面推进互联网办理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将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全部纳入网上办理,全流程公开办理的进度和时限。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的相关信息逐项核查,严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各环节的资料准备,尤其对“三定”规定、干部任免文件等材料进行核实。同时,严把程序关口,对网上受理、审查、核准、公告和现场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等各个环节,严格办理流程,确保登记办理资料网上一次提交后、只跑一次。
二、强化登记管理审批,提高登记管理服务意识
一是压实责任强化办理意识。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基本依据,《通知》明确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登记管理工作中湖南省长沙市委编出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明确时限强化时效意识。《通知》对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初领、变更、撤销登记,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行为的申报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在登记行为出现后的规定时限内,向市委编办提出登记申请。尤其对“撤一建一”原则设立的,应当在完成撤销单位的注销登记后,再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制止了该登记不登记、超时限登记和只设立登记不注销登记的行为,提高强化了登记管理事项申报的时间意识。
三是相互联动强化约束意识。《通知》明确将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办理,作为机构编制调整和人员调配申请使用编制的前置条件,未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原则上不办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促使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重视登记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变更法人登记信息、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库,相关情况纳入长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了登记管理事项办理的刚性约束意识。
三、强化登记管理服务,提高登记创新服务水平
一是积极探索开展简易注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已冻结的事业单位法人积极开展简易注销实践探索,重点对需要注销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全面清理和筛选分析,对财务未独立、无债权债务、无在编人员的事业单位,采取由主管部门申请,市编委审核同意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分类简易注销的新模式,今年以来,通过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法人注销的事业单位共计5家,有效降低了事业单位法人退出成本,提高了退出效率,真正解决了部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难”问题。
二是同步推进设立注销登记。为有效解决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后,设立登记暂未完成之间的证书空档期问题,对“撤一建一”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创造性的采取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资料同时申报、同时审核的新模式,力争“老”单位注销登记与“新”单位设立登记同时完成,收缴老证书、老印章的同时发放新证书。今年以来,通过此模式共完成6家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有效解决了空档期问题,也减少了办事单位的跑腿次数。
三严格管控变更注销登记印章。为加强事业单位法人变更或注销后的印章管理,提高变更注销登记的严肃性,对变更注销登记后,依然需要保留公章或借用公章开展后续工作的问题,采取严格管控的态度,明确登记完成后收缴的证书和公章一律不再外借,并积极协调银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等部门,以我办出具相关证书印章收缴的说明,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续相关事项。避免了变更注销登记后,借用公章开展工作产生的行政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