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提高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效能,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临沂市制定出台《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办字〔2023〕5号),从明确标准条件、明确设立程序、明确监管路径等方面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明确标准条件。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清单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明确可以设立的三种情形、不予设立的四种情形、予以合并的三种情况以及应当撤销的七种情形,对设立、合并和撤销条件作了详细规定,严把“入口”,畅通“出口”。
二是明确设立程序。坚持党管议事协调机构,按照“设在部门申请—两办受理—编办审核—市委批准”四步走程序,进一步明确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办理流程。同时,严控成员单位数量,一般设主任或组长等1名,副主任或副组长等1—2名,其他成员需控制在合理数量内。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要在1个月内制定工作规则和办公室工作细则,报市委编办备案。
三是明确监管路径。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运行提出“六不”“一报告”工作要求,即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刻制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部门文件和领导讲话不得就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作出具体规定。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每年年底应当向批准设立部门和市委编办报告年度工作情况。依托机构编制监管平台,对议事协调机构开展线上监管,定期采取大数据分析、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机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意见。